梓官區公所為里辦公室採購電腦,儲存倉歐姓里長明知道不能將電腦搬回自宅使用,仍叫人將家中舊電腦的零組件換下,與新電腦交換,隔年新的里幹事發現不能使用,報修時才知實情,高雄地檢署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將他起訴。起訴指出,梓官區公所前年7月以共同供應契約購置新的電腦及螢幕,並配發給里辦公室,歐姓里長在驗收後發函要求要將電腦設備搬回自宅使用,但區公所函覆不能遷移,還表示會安排盤點,不過歐姓里長仍叫人將新電腦迷你倉最平零組件換下,與家中的舊電腦對換。隔年2月新的里幹事使用「新」電腦,因無法正常運作,連絡原廠檢修,才發現只有機殼是新的,歐姓里長雖解釋是為了方便服務里民,仍被移送法辦。雄檢偵查後認為,新電腦與螢幕價值1萬7000餘元,歐姓里長明知電腦是配發給里辦公室的公有財物,且里辦公室有獨立的辦公處所,並非由里長自有房舍兼用,認定他為一己之私,故意將家中較低階的零件與新電腦替換,依侵占公有財物罪提起公訴。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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