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9日公佈。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實施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新蒲崗迷你倉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嚴厲打擊信息網絡共同犯罪等8個方面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若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將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焦點1網絡誹謗如何定罪?誹謗信息被點擊達5000次某明星被潛規則、某政協委員是外國籍……通過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對公民名譽權的侵害往往範圍更廣、速度更快、程度更深。對於這種行為如何認定?怎樣才算構成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解讀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望原指出,長期以來,何謂“情節嚴重”一直是誹謗罪認定中的一大難題。“現在,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這就意味著凡是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發表誹謗他人信息,達到上述四項標準之一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孫軍工表示,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焦點2網絡誹謗何時適用公訴?引發群體性事件等七種情形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解讀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認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合理適度地擴張公訴範圍,完善信息網絡誹謗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制,通過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及時對此類犯罪加以懲處,實現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和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維護。“解釋對該問題作出了適當的規定,既保證了公民個人權利的自我行使,同時也保證國家刑事司法權的適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權能夠作為最後的保障適時介入,維持信息網絡秩序的健康發展。”林維說。焦點3尋釁滋事罪怎樣定罪?在網上散佈謠言起哄鬧事網絡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網絡信息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網絡辱罵、恐嚇他人。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解讀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認為,現代社會已經進入信息社會,對“公共場所”概念做符合信息社會變化的解釋是可以接受的,“‘公共場所’是公�聚會、出入、交流的場所,既包括現實世界真實存在的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等場所,也包括互聯網上開放性的電子信息交流‘場所’。”曲新久指出,盡管在信息網絡公共空間“起哄鬧事”行為,沒有造成網絡上“mini storage共場所秩序”的混亂,但是造成現實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秩序的”的要求。解釋將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等行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兼顧了保障人權與保護社會。焦點4敲詐勒索罪如何認定?發虛假或真實信息勒索針對在網絡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規定。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孫軍工表示,不管是“發帖型”還是“刪帖型”,這兩種手段,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他還強調,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佈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佔有的目的,以發佈、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解讀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近年來,人民法院對利用網絡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作了大量判決,特別是對在網上尋找所謂的負面信息進行綜合、加工整理,選定目標對象並以在網上發佈或揚言利用自己的媒體資源發佈負面帖子、揭露對方隱私為由向被害人施加壓力、索要財物的案件等。解釋是在刑法規定的框架內總結、提煉了以往司法實務的經驗。焦點5非法經營罪如何構成?違反規定有償“刪帖”“發帖”對於“網絡水軍”,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解讀北京師範大學教授王志祥認為,根據該規定,當前比較突出的“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予以定罪處罰。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合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在我國並非完全處在空白狀態。由此可以看出,“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行為就可能對合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造成危害。孫軍工強調,這條規定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佈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佈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司法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相關“網絡反腐”舉報內容:非故意捏造事實不應追究刑責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9日在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新聞發佈會上說,當前,“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於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佈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孫軍工說。評論拉起網絡世界的法律“高壓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發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將治理網絡謠言等違法犯罪的行動進一步納入法治軌道,同時也為網絡世界拉起了明確的法律“高壓線”。從“謠翻中國”的“秦火火”到借維權斂財的周祿寶,從泄私憤造謠的傅學勝到自建網站敲詐勒索的仲偉……近年來,網絡社會飛速發展,利用網絡實施的誹謗、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也隨之增加。由於網絡信息傳播速度驚人,一些網絡造謠、傳謠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甚大,不僅嚴重侵害公民權益、擾亂公共秩序,甚至導致群體性事件。明確劃分網絡言論的法律邊界勢在必行。傳播效果越強,信息發佈責任就越大。最新司法解釋對網絡誹謗等犯罪的行為手段、危害後果進行界定,同時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輕罪與重罪作出區分,提出明確的量化標準。據此,不僅能為當前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又為公民在網絡世界設置了行為底線。網絡謠言止于法治,止于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但也必須看到,刑罰是“最後的手段”,動用刑罰定要慎重。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枉不縱,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當的言論表達。專題文字據新華社圖片說明:繪圖:簡仁山self 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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